健民集团: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9-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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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15-045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授予日:2015 年 9 月 21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6.96 万股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14-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计划)、《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期(2014-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

期计划)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异议函,并分别经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议案(2014 考核年度)”,公司

2014 考核年度的经营业绩达到《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的实

施条件,公司按照《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的相关规定,组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工作,并开始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A 股)

作为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详见 2015 年 4 月 28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公告》)。截至 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 2014 考核年度拟回购的 6.96 万股全部回购完成。(详见

2015 年 6 月 27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

回购完成公告》。)

2015 年 9 月 16 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2014 考核年度)授予的议案”,决定向 2014 考核年度所

涉及的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健

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第二期计划》、 第三期计划》第九章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

公司本期限制性股票有关授予条件已全部达成,具体如下:

1、公司业绩条件符合“授予条件 1.1”的规定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4 年经营业绩进行了审计,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2015】010252 号),公

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已获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597.04 万元,

达到《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确定的净利润触发指标 11000 万

元;

2014 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12.31%,达到《第二期计划》、《第三

期计划》确定的净资产收益率触发指标 10%。

2、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未发生如下情形,符合“授予条件 1.2”

的规定: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个人考核条件合格,符合第九章“授予条件 1.3”的规定。

公司主要经营团队严格按照 2014 年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积

极进取,勤勉尽职,圆满完成了在新产品培育、提高资产运营质量、

提升营销力、加强市场推广等方面的重点工作,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4、公司经营团队在 2014 年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均能够勤勉尽职,

严于律己,未发生如下情形,符合“授予条件 1.4”的规定: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⑤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 由于受贿、索贿、

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

行为, 给公司造成损失;

⑥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5 年 9 月 21 日

2、授予数量:6.96 万股

3、授予人数:本次权益授予人数 8 人。

4、授予价格:根据《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第八章的规

定,由于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公司在业绩指标达标和激励对象

考核合格的前提下,以公司提取的购股资金和激励对象自筹配比的等

额资金,从二级市场上回购本公司的股份授予激励对象。故此确定授

予日的授予价格为零。

5、股票来源:本次授予的 6.96 万股限制性股票来自于公司根据

《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社会公众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公司《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的有效期为 2014 年至 2018

年。本次授予的 6.96 万股的锁定期为自授予日起锁定 12 个月,锁定

期满时,在满足《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

激励对象一次性申请解锁各考核年度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00%。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公司 2014 考核年度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6.96 万股,其中《第

二期计划》授予权益总量为 5.8 万股,《第三期计划》授予总量为 1.16

万股。

(1)根据《第二期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为 58,000 股。基于

考核期间出现的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本计划;激励对象职位变动,

部分期间不能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自愿放弃部分获授权益等情形,

《第二期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权益分派如下:

考核期间(2014 年 占公司总股本

姓名 获授股份(股)

度) 的比例

1-8 月 23206 0.015%

刘勤强

9-12 月 7737 0.005%

1-8 月 7737 0.005%

杜明德

9-12 月 0 0

胡振波 1-12 月 3864 0.003%

闵 权 1-12 月 3864 0.003%

甘焕新 1-12 月 3864 0.003%

唐劲秋 1-12 月 3864 0.003%

王卫星 1-12 月 3864 0.003%

合计 58000 0.038%

注:1、公司原副总裁熊富良先生已离职,不再参与本计划。

2、公司原副总裁杜明德先生从 2014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按规定,

2014 年 9 月起不再为激励对象。

3、公司董事长刘勤强先生自 2014 年 9 月起自愿放弃了 15%的可获授权益。

(2)《第三期计划》的授予对象及获授权益数量

根据《第三期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为 11,600 股,授予对象及

权益分派如下:

占公司总股本的

姓名 获授比例 获授股份(股)

比例

徐 胜 66.67% 7734 0.005%

胡振波 33.33% 3866 0.003%

合计 100.00% 11600 0.008%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2015 年 9 月 16 日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4 考核年度)授予的议案”,监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复核,并给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4 考核年度)授予方案符合《第

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更事项。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4 考核年度)授予方案确定激

励对象与《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一致,激励对象符合《第

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亦未出现《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获授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截止本监事会发表意见前,没有发现公司参与方案制定和审议

的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也未发现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4 考核年

度)授予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4 考核年度)授

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4 考核年度)的授予符合《第二

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更事项。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亦未出现《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获授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为 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额为

69600 股,符合《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

对象符合《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

划》相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关限制

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董事会核查,本次激励对象在授予日 2015 年 9 月 21 日前 6 个

月内没有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验资情况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股权激励所涉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5)10052),截

至2015年6月25日止,公司已从股票二级市场共计回购股票69,600股,

合计使用资金2,859,541.54元,具体如下:

1、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并在长江证券武珞路营业部办理了指定交易。于2015年5月

13日、6月19日分别将股票回购基金1,700,000.00元、1,390,000.00

元划至回购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截至2015年6月25日,公司2014考核

年度拟授予权益总量6.96万股全部回购完成,回购股数占总股本的比

例为0.045%,支付总金额为2,859,541.54元(含佣金、税费等),剩

余资金231,069.99元(含账户利息611.53元),已于2015年6月26日转

回公司在中国银行建港路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567757543807账号内。

2、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回购股票的资金2,859,541.54元,由公司

承担50%,金额1,429,770.77元;由授予对象承担50%,金额为

1,429,770.77元。授予对象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6月29日将各自应

缴纳资金存入公司在中国银行建港路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6月19日

存入资金合计1,392,000元,2015年6月29日存入资金合计37,770.77

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会

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提取的购股资金在税前提取,故 2014

考核年度购股资金实际提取额(1,429,770.77 元)考虑所得税税率

的影响后,即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 2015 年度公司净利润的

影响数额。公司本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 2015 年度业绩

的具体影响为:

2014 考 核 年 度 经 调 整 计 算 的 当 期 实 际 提 取 购 股 资 金

(1,429,770.77 元)*(1-所得税税率)。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履行必要的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获授权益、授予日、股票来源、授予条件

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及《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2014 考核年度)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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