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唐
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履行诚实、勤勉、
独立的工作职责,现就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王铁英先生、张会平先生、陈炳谦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
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其生产
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此次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也不
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李晓春、张文雷、杨贵鹏、苏严、郑瑞志
201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