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海盐湖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审
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方案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状况和响应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倡议,调
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
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
文件。董事会作出的此次调整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
独立董事: 张建祺、胡国徽、王富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