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五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近
日提交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及相关协议文件。我们认为公司为了补充流动资金,向控股股东
中航通飞申请 1.2 亿元贷款,中航通飞委托中航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
该 1.2 亿元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
基准利率,公司将所持中航新材股份质押给中航通飞作为偿债保证,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必要的,相关合同的主要条
款符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资料齐全,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佰恒、王成义、陈日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