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出席了成都华气厚普机
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于当日出具了《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
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因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中未明示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故本所律师对《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5,255,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7%;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5,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26%;
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0.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
通过。
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盖章页)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樊 斌
经办律师: 文泽雄
张 帆
201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