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万福生科(股票代码:300268)
保荐代表人姓名:欧阳刚 联系电话:0755-8240 4851
保荐代表人姓名:魏 凯 联系电话:021-3863 819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其他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其他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其他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见本报告第二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1.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桃源县万福生科收储有
限责任公司(简称“收储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尚有 4,100 万元未收到。2015 年上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半年保荐机构关注股权转让款收取情况;
2.公司自 2014 年 9 月份暂时性停产,2015 年
上半年保荐机构关注公司经营状况。
1.2015 年上半年,刘开森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
剩余股转转让款 4,100 万元。2015 年 7 月 13 日,
刘开森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常德中院”)提起诉讼,刘开森认为公司未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向其办理资产移交事项,故此请求法院判令解
除其与公司签署的收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经
过刘开森与公司双方协商,因双方愿意谈判合
解争议,经常德中院批准,同意将上述诉讼案
件延期至 2015 年 9 月 20 日开庭审理;
2.2015 年上半年,因公司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清理、整顿和停止负效益的产业,暂时无法有
效组织生产经营,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继续实
施阶段性停产措施。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
关信披义务。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无 无
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无 无
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无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公司 2015 年 7 月 13 日收到常
德中院送达的关于刘开森与
公司股转转让纠纷一案的诉
讼材料。原告刘开森认为,公
司未向其办理收储公司的资
产移交事项,故此请求法院判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保荐机构提醒公司积极配合
令解除其与公司签署的收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相关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
公司股转转让协议,开庭时间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做好
为 2015 年 7 月 31 日。
大变化情况)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 2015 年 7 月 30 日公告
称,与刘开森经友好协商,双
方愿意谈判合解争议,经常德
中院批准,同意将上述诉讼案
件延期至 2015 年 9 月 20 日开
庭审理。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公司因执行司法裁定取得万福生科(湖
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
科")35,087,719 股股票,成为万福生科第一大
是 不适用
股东(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为此,本公
司就拟取得的万福生科股票锁定事项做出承诺
如下: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因本次权益变动所持有的万福生
科 35,087,719 股股票。本公司愿意受以上承诺
之约束,如若违反,愿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同业竞争的情
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桃
源湘晖虽然经营范围为"农业投资",但除参与处
理万福生科及其实际控制人龚氏夫妇债务危机
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性活动,因此与万福生科
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截至本报告
书签署之日,桃源湘晖实际控制人卢建之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亦不与万福生科
存在同业竞争。上述桃源湘晖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业务情况,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
权控制关系及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关联企业基本
是 不适用
情况"之"(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
情况",此不赘述。为避免本次权益变动后桃源
湘晖、桃源湘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万福生科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桃源湘晖
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做出如下承诺:1.本承诺出具
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万福生科
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2.本次权益
变动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万福生科及其下属子公司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
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万福生科生产的产品或经营
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本次权益变动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万福生科及其下属子
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
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
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
格转让予万福生科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
不具备条件转让予万福生科,则承诺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万福生
科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予万福生科。4.
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章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证
桃源湘晖与万福生科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
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
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万福生科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关联交
易的情况为了减少、规范桃源湘晖、桃源湘晖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产生
的与万福生科之间的关联交易,桃源湘晖及其
实际控制人已做出如下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
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尽
量减少直至避免与未来万福生科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照"等价有
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与万福生科签订关
联交易合同,参照市场通行的标准,公允确定
关联交易的价格。2.对与万福生科无法避免的关
联交易,将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
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保证承诺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未来万
福生科或万福生科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 3 个月内,桃源湘晖不会
对万福生科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排除对其
现有业务、资产有选择性地进行调整和处置,
以实现万福生科的持续盈利。如本公司对万福
生科的业务、资产进行调整或处置,万福生科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具体要求,依法履行法
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另外,2013 年 9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万福生科做出《行政处罚决
定书》((2013)47 号)。依据《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 是 不适用
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重,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发行证券,
则公司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三十六个月内
(2013 年 9 月 25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4 日)不
得发行证券。 桃源湘晖若对万福生科进行重大
资产重组的,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具体
要求,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关于创业板上市公
司不得借壳重组的相关规定。"
4.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公司因执行司法裁定成为万福生科(湖 是 不适用
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
科")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
为此,为了保护万福生科的合法权益以及独立
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万福
生科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
与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如有)保
持独立。 上述承诺具体如下:1.保证万福生科
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不在承诺方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承诺方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万福生科的财务人
员不在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2.
保证万福生科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
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
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承诺方不占
用、支配万福生科资产,亦不越权干预万福生
科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3.保证万福生科建立健
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
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承诺方维护万福生科财
务的独立性,不干预万福生科的财务、会计活
动。4.保证万福生科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
部机构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
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
情形。承诺人支持和配合万福生科建立完善的
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万福生科的业务独立于承
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万福生科相同或相近的业
务。"
5.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
湘晖")通过司法裁定以股抵债的方式取得万福
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万福生科")26.18%的股份,成为万福生科第
一大股东。桃源湘晖将通过依法合规行使万福
生科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之方式,改
善万福生科经营状况,优化万福生科资产结构,
提升万福生科的盈利水平及持续经营能力。为
支持万福生科的持续发展,保护万福生科广大
股东的利益,本公司郑重做出如下承诺:1、本
是 不适用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银行信贷法律法规之规定,
无重大银行信贷不良记录;2、本公司在经营期
间,遵守国家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存
在重大偷税、漏税和欠税等情形;3、本公司不
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情形,
即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
处于持续状态;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
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3 年无严重的证券
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6.龚永福、杨荣华
就你司 2008 年至 2011 年财务数据存在虚
假记载情形(下称"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 是 不适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作出相关处罚决
定,并对相关责任方作出了行政处罚。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安证券")作为你司的
保荐机构已设立规模为人民币叁亿元的万福生
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
以对遭受投资损失的你司适格投资者进行补
偿。本人同意与平安证券共同承担向适格投资
者支付的赔偿金额及专项补偿基金费用。 在
此,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就本人承担的
赔偿责任对你司进行任何追索,本承诺一经作
出立即生效。
7.龚永福、杨荣华
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永福、
杨荣华、股东陈鑫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 是 不适用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在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任职期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2015 年 6 月,本保荐机构原委派的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李小见先生因工作变动原
因,不再担任万福生科的保荐代表人,由欧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阳刚先生接替李小见担任保荐代表人,并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
2.2015 年 8 月,本保荐机构原委派的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王为丰先生因工作变动原
因,不再担任万福生科的保荐代表人,由魏
凯先生接替王为丰担任保荐代表人,并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
2015 年 4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创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对万福
情况 生科的持续督导期延长一个会计年度至 2015
年度。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欧阳刚
魏 凯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