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6 1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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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30 证券简称:阳普医疗 公告编号:2015-098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阳普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高育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1730 号),核准公司向高育林发行 8,783,454 股股份,向陈笔锋

发行 462,287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3,550,074 股新股募

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向邓冠华先生非公开发行 3,550,074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13.38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47,500,000 元,扣除财务顾问费及配套融资承销费 4,000,000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500,000 元。上述配套募集资金已经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到账

情况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410561 号的《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

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近期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60200572920057935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

目所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

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伟洲、袁科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信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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