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 2015-053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款、垫资利息、律师代理费共计
35,928,480.00 元及相应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四环药业空港基地办公楼工程款
付款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纠纷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
备,如果公司收回该项建设工程施工款等款项、费用,则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
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
因《付款协议》纠纷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天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 B 区裕民大街甲 6 号
被告一: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 1 号(渤海水业股份有
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
被告二: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南法信段 8 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 31,528,480.00 元、垫资利息
4,000,000.00 元、律师代理费 400,000.00 元,以上费用共计 35,928,48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 41,528,480.00
元为基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自 2014 年 3 月 1 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余款
为止)。
3.判令被告二对 1、2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2015 年 6 月
25 日、2015 年 7 月 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
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审理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于
其提出的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顺义法院经审查后出具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5)顺民初字第 04124 号),驳回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
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
日,天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
11434 号)主要内容为: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环空港
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2015)顺民初字第 04124 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天源公司《付款协议》纠纷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
如果公司收回该项建设工程施工款等款项、费用,则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
生一定积极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