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龙: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5-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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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鉴于: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

除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51.26%股权及对博

莱特负债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重大

资产重组》等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2015 年 7 月 13 日,公司刊登《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拟筹划

重大资产重组,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

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

告。

停牌期间,公司聘请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证券服务机构,并按照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预案》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均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与相关方签署了

《保密协议》,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证券停牌后,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完成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材料的递交和在线填

报。

201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

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重大资产重组及材料报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

董事已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

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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