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现对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
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
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
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
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同意将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
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
(四)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评估机
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收购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结论合理。
本次公司拟收购标的资产及增资均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丁俊杰 谢石松 万良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