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5 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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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5-095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通 知 已 于 2015 年 08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09 月 15 日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9 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杨振华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09 月 15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09 月 14 日 15:00 至 2015 年 09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2 人,代

表公司股份 273,186,6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1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8,584,9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595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601,7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314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5 人,代表股份 36,390,88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3820%。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结合公司的成长性和业务发展需要,为持续回报股

东,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 2015 年 06 月 30 日

的总股本 570,207,4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570,207,405 股,转增以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140,414,810 股。

同意票为 273,186,68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

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36,390,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马鹏瑞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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