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武夷见字[2015]第 022 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福建武夷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刘晓毅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
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
上发布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该会议通知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手续等事项进行了披露和说明。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 15:00—9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2:30 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 35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元健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提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83,328,669 股,占公司总股本 61.2711%。具体情况
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均为 2015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83,327,6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2703%%。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
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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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所持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7%。
2、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卢元健先生、王延安女士、官伟源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卢元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卢元健
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1.1.2 选举王延安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王延安
女士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1.1.3 选举官伟源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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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官伟源
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梁丽萍女士、范荣玉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1.2.1 选举梁丽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超过了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梁丽萍女士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1.2.2 选举范荣玉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范荣玉
女士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1 选举方世国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方世国
先生当选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2.2 选举王丽美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超过了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王丽美女士当选公司股东代表监
事。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
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的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传
至公司。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做的清
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汤瑞昌律师
负责人:汤瑞昌 刘晓毅律师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