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元
力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并经充分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许文显先生、刘炳浩先生、李立
斌先生等人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许文显先生、刘炳浩先生、李立斌先生
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符合公司相应职位要求。
3、聘任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许文显先生、刘炳浩先生、李立斌
先生等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官伟源先生任公司总经理,聘缪存标先生、
许文显先生、刘炳浩先生、李立斌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聘许文显先生兼
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梁丽萍 范荣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