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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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9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

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5 年 9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15 年 9 月 14 日 15:00-9 月 15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元健先生主持,本次大

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83,328,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71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3、公司在任董事 5 人,亲自出席 5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亲自出

席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候任董事、部分高级管

1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

1、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卢元健先生、王延安女士、官伟源先

生、梁丽萍女士、范荣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梁丽萍女

士、范荣玉女士为独立董事。以上五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任期三年。选举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卢元健先生、王延安女士、官伟源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卢元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8%,卢元健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 股。

1.1.2 选举王延安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8%,王延安女士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 股。

1.1.3 选举官伟源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8%,官伟源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 股。

1.2 选举梁丽萍女士、范荣玉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1.2.1 选举梁丽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2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8%,梁丽萍女士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 股。

1.2.2 选举范荣玉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8%,范荣玉女士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 股。

2、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

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方世国先生、王丽美女士为股东代

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彭映香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

三年。

2.1 选举方世国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8%,方世国先生当选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 股。

2.2 选举王丽美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71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8%,王丽美女士当选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 股。

注: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股份 1,000 股,向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各投同意票 2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刘晓毅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

3

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其他说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林晓铭先生、独立董事王良恩先生经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后,不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二人

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五、备查文件

1、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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