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达林业:关于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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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5—08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升达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先生和其配偶陈德珍女士为公司本次融资事

项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相关部门批准。

2、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升达林业”)拟与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管”)、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德阳银行成都分行”)、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城国瑞”)、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家居”)、

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温江”)、升达集团、

自然人江昌政和陈德珍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为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加速并购

进程,公司拟向长城国瑞融资,由长城国瑞为贷款委托人,委托德阳银行成都分

行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总额为 5 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 3 个月,贷

款用途为公司债务置换重整和项目并购;贷款期限内,若触发各方约定的债权转

移条件,德阳银行成都分行将该项贷款债权转让给长城资管,长城资管作为债权

人有权对受让的该项债权进行重组,重组本金为长城资管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购的

债权本金金额,重组期限为自债权转让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允许提前还款。

为保证上述贷款的顺利履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升达家居、升达温江、

公司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先生及其配偶陈德珍女士为上述贷款

提供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先生及其配偶陈德

珍女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升达集团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江昌政先生及其配偶陈德珍女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关联董事江昌政、江山、向中华、岳振锁须回避表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

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静涛

注册资本:6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东路 12 号

成立日期:2003 年 1 月 27 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510113202757853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木竹质人造板、地板、木竹质装饰板、线、家具、

厨柜、门窗、木竹制构件、集成材、软木制品、木塑制品、木橡制品;生产、销

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辅建材、五金交电;竹木机械技术服务;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业务(不含前置许可类及限制类);商品进出口业务

(不含限制类)(注:以上项目需取得专项许可的,必须在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

可开业,并按许可时效从事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的不得经营)。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升达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截止本公告日,持有

公司股份 184,438,8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升达集团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

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升达集团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366,526.71 万元,净资产为 153,610.96 万元,2014 年度营业收入为 94,151.00 万

元,净利润为 213.09 万元。

2、江昌政先生和陈德珍女士

江昌政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为

28,676,7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6%;陈德珍女士为江昌政先生配偶,未持有

公司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江昌政先生和陈德珍

女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二)非关联方基本情况

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注册资本:175,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成立日期:1997 年 2 月 28 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交易服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

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自营,融资融券)。

2、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公司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阳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 333 号

成立日期:2010 年 3 月 29 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不

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的项目,涉及许可的按许可证内容及

时效经营,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公司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负责人:史剑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

成立日期:2000 年 3 月 13 日

经营范围:受主体委托开展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

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

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

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

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各方

1、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2、乙方: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丙方(借款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丁方(抵押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丁 1)、成都市青白

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丁 2)

5、戊方(出质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戊 1)、成都市温江

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戊 2)

6、己方(连带责任保证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己 1)、江

昌政(己 2)、陈德珍(己 3)

7、庚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代表“长城国瑞证券扬帆 7 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二)贷款方案情况

1、贷款金额:5 亿元人民币(大写:伍亿元整)。

2、委托贷款期限:3 个月。

3、贷款利率:利率 7%/年,逾期贷款利率 10.5%/年。

4、贷款用途:债务置换重整及项目并购。

5、还本付息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三)财务顾问服务条款

甲方了解丙方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为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企业融资财务

顾问及远期收购承诺综合服务。为明确财务顾问服务具体事项,甲、丙方另行签

署《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四)债权转让及权利义务约定

1、贷款存续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存在甲方拒绝收购的情形时,甲

方有义务受让主合同项下债权。甲乙双方将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庚方在

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代表庚方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向甲方进行转让,授权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发送《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收取转让价款、移交债

权凭证等。

1.1 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达 10 天。

1.2 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且连续欠息达到 10 天。

1.3 乙方认为丙方有可能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向甲方发送《债权转让提

示通知书》。

2、主合同项下债权未达到以下任一标准,甲方可拒绝收购:

2.1 贷款项下抵(质)押担保持续有效且综合抵(质)押率(综合抵(质)

押率=未偿还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抵(质)押财产评估价值)不超过 60%。

2.2 贷款项下保证担保持续有效。

3、转让价格为丙方尚未清偿的截止基准日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

4、甲方收到《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并确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收购条件后,

应按照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4.1 甲方与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生效,甲方成为抵

押物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4.2 乙方应自收到转让价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应抵、质押物的解

除登记手续。戊方应配合甲方在乙方解除登记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毕质押

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

4.3 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款当日前产生的利息由丙方承担,丙方应在甲方支

付转让款当日向乙方支付未结清的利息。

5、自债权转让日起,转让标的归甲方享有和行使,甲方成为转让标的的债

权人,依法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和行使与该债权有关的一切主、从权利。乙

方应于债权转让日起 5 日内,向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等各方送达《债权转移

确认通知书》并将通知回执交予甲方。

6、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在此确认,甲方自债权转让日起即为丙方、丁

方、戊方、己方的债权人。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就丙方对甲方的全部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后的债务)继续承担还款和担保义务。若甲方要求丙方、丁

方、戊方、己方与自己重新签署相关合同的,丙方、丁方、戊方、己方承诺无条

件地同意并配合签署。

7、如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形,甲方在受让转让标的后有权对受让后应由丙方

偿还的全部债务进行重组,丙方自愿无条件地接受甲方对债务进行的重组,并无

条件地满足甲方就债务重组提出的相关要求。除非甲方同意由丙方就重组后的债

务另行提供担保,丁、戊、己三方无条件同意继续为丙方重组后的债务向甲方提

供担保,并办理抵、质押登记。

8、丙、丁、戊、己四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不劣于以下条件对丙方债务进行重

组:

8.1 重组本金: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购的债权本金金额;本金还款方式:

重组期内按自然季付息,自重组期起始之日起 12 个月末偿还本金不低于重组本

金的 10%;重组期起始之日起 24 个月末偿还本金不低于重组本金的 20%;剩余

本金在重组期期末偿还,允许提前还款。

8.2 重组收益:收益率不低于 11.3%;收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

收益的支付方式为按自然季支付。

8.3 重组期限为不超过:自债权转让日起 36 个月。

8.4 具体重组条件以相关各方签署的债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但不得劣

于前述条件。

(五)贷款担保情况

1、乙方拟与丁 1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丁 1 以其享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

江区华金大道一段 399 号的 66667.00 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青国用(2008)第 08833 号 )及地上约 10941.82 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位于温江

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区蓉台大道北段 566 号的 65373.30 平方米工业用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 15446 号)及地上约 15102.34 平方

米工业厂房;位于温江区科创路西段 455 号 133333.30 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土

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 10447 号)及地上约 24988.67 平方米工业用

房房产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乙方拟与丁 2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丁 2 以其享有位于青白江区工业

区同心大道以西、九峰路以南 71634.00 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青国用(2010)第 5701 号);位于公司现用地西侧 2103.20 平方米工业用地(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青国用(2012)第 283 号);位于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

同心大道 178 号约 48546.3 平方米工业用房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

押担保。

3、乙方拟与戊 1 方和戊 2 方分别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戊方以其享有的

对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

司 100%股权、成都市温江区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 70%股权,以

及在完成对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榆林金源物流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后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

担保。

4、乙方拟与己 1 方、己 2 方和己 3 方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己方为

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主合同无效,己方为丙方

在主合同项下所有的返还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的担保范围: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借款本

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支出的费用)。债权

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在抵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债务未全部清偿前,抵、

质押物价值贬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

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融资贷款用于公司债务置换重整及项目并购,有利于优化公司债

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在将《关于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前,已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各独立董事发表

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且贷款利率是经交易双

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

公司 2015 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

意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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