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公司拟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该项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
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与相关各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宜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基于
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江昌政、江山、向中华、岳振锁应按
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向显湖、罗正英、黄雅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