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公司拟与相关各方
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且贷款利率是经交易双方充分
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
2015 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向显湖、罗正英、黄雅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