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4 1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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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48 证券简称:天舟文化 编号:2015-067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目前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概述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9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1,9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88 元,募集资金总额41,572 万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625.73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946.268 万

元。该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职湘核

(2010)44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1年1月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八一路支

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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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变更的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议案》,

同意撤销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八一路支行的公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同时在兴业银行长沙星沙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开设

新的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八一路支

行的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全部转入新开专户。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后,募集资金专户数量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及兴业银

行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为“专户”),

账号为:368180100100197418,截止 2015 年 7 月 9 日,专户初始余额

为 31,174,980.58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管理信息和出版创意平台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及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同时将上述专户的 3100 万元资金在兴

业银行转存为单位定期存款,账号为 368180100200148724、期限为 3

个月,开户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23 日。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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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及时转回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的方

式办理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该笔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得质押。

2、公司与兴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

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鸿杰、刘晴可以到兴

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公司同意兴业银行在不违反会计结

算管理办法及兴业银行内部操作规则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海通证券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的,应办妥保荐代表人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公司同意兴业银行在不违

反会计结算管理办法及兴业银行内部操作规则的前提下,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海通证券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兴业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

通证券。兴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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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本协议第一

条所列专户初始金额的 10%,兴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当日账务流水。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加盖海通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

业银行,同时要求向公司、兴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签订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并由海通证券书面通

知兴业银行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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