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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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对外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

拟对外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经过认真审查一致认为,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参股子公司广州华新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达”)40%的股权对外转让,以不低于华新达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进行定价,股权转让价格为 6,000 万元人民币。

受让方为自然人冯耀良先生或其控制的法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法人。若最终受

让方为冯耀良先生控制的法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法人,由自然人冯耀良先生就该

股权转让事项的履行向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有利于提升

公司流动性资金的灵活性,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回流现金,为公司业

务发展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关于拟对外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参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厂房租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审议参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厂房租赁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我们经过认真审查一致认为,清远市皓昕实业有限公司与清远华新达饮品有

限公司的厂房租赁业务符合其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房屋租赁价格根据所租房

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输

送利益的情况。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厂房租赁业务。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德汉、王浩晖、易建军

201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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