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对外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
拟对外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经过认真审查一致认为,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参股子公司广州华新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达”)40%的股权对外转让,以不低于华新达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进行定价,股权转让价格为 6,000 万元人民币。
受让方为自然人冯耀良先生或其控制的法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法人。若最终受
让方为冯耀良先生控制的法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法人,由自然人冯耀良先生就该
股权转让事项的履行向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有利于提升
公司流动性资金的灵活性,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回流现金,为公司业
务发展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关于拟对外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参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厂房租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审议参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厂房租赁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我们经过认真审查一致认为,清远市皓昕实业有限公司与清远华新达饮品有
限公司的厂房租赁业务符合其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房屋租赁价格根据所租房
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输
送利益的情况。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厂房租赁业务。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德汉、王浩晖、易建军
20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