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2 08: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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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5-073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9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宁乡县通程温泉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振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4 人,代表股份数

198,231,180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8,231,180 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460,800,000 股的 43.0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 41 人,代表股份数 2,431,500 股,占参会代表股份

总数的 1.23%,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460,800,000 股的 0.5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

197,419,080 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 99.59%,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总股本 460,800,000 股的 42.84%。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股份数 812,100 股,占

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 0.41%,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460,800,000

股的 0.18%。

7.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 198,231,18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100%;反对 0 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弃权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 2,431,50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100%;反对 0 股,反对票股份数

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弃权 0 股,弃权票

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该普通议案

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 198,218,98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99.99%;反对 1,400 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弃权 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00 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

例为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 2,419,30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99.50%;反对 1,400 股,反对票股

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06%;弃权

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44%。上述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该特别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徐樱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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