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刘瑞坤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同时,刘瑞坤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独立董事:江华、陈宋生、马朝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