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6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或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集情况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22 日以
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同日公告了《独立董事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 1525 号技贸大厦一楼报
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启明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3,428,1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8.96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3,428,0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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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48.96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082,3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98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082,2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98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孙亦涛律师、张怡婷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2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分配情况
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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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7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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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9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0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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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同意 83,428,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反对 14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亦涛律师、张怡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