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承诺独立履行职责,认真地
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电力子公司合资设立新疆旷达国光光伏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旷达电力拟通过与当地拥有相当规模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农牧业发展的
实物性资产的自然人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在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发展农
牧业生态光伏电站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政策,形成优质资源互补,有利于公司电
力板块的进一步发展,符合公司新能源板块发展规划,为公司后续光伏电站规模
扩大创建了新的模式,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旷达电力
的本次投资。
二、电力子公司设立新疆旷达国信生态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旷达电力在新疆设立电站项目公司,符合公司光伏电力业务的战略布局,为
后续项目申请,实现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规模发展打下基础,有利于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旷达电力的本次投资。
三、电力子公司收购航天机电挂牌出售的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本次收购将加快公司电力板块的产业布局和扩张步伐,提升规模,符合公司
电力板块的战略定位。本次收购股权的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和评估公司评估后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并由交易方挂牌出售,符合
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本次收购如实施,不存在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电力子公司实施本次收购股权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
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陈志斌: 刘榕: 钱新: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