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欧尼克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欧尼克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宁波欧尼克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欧尼克自动门有限
公司100%股权有助于公司在自动化控制装备方面,拓展新的业务,延伸公司产业
链,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此项交易不属于交联交易,公司本次收购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收购欧尼克公司股权。
独立董事:
徐金梧 刘舟宏 陈农
二 0 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