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12 08: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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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通信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

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

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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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通信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经查验,贵公司已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越伦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股

份 122,594,7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511%。

2、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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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通信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贵公司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列入股东

大会议事日程的下列议案:

(1)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2) 审议《关于选举鲍恩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594,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2,63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鲍恩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594,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2,63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3

三维通信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594,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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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通信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轶男

负责人:沈田丰 邹 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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