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春市淨月經濟開發區 偉峰領袖領地 1 號樓 4 層
郵編:130117
電話:(+86 431)89154888
傳真:(+86 431)89154999
E-mail: gongcheng@gongchenglaw.com
http://:www.gongchenglaw.com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吉功承意字[2015]第 1047 号
致: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林华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微电子”)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2 号、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对激励计划
进行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对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授权和批准
1、2015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
1
中國長春市淨月經濟開發區 偉峰領袖領地 1 號樓 4 層
郵編:130117
電話:(+86 431)89154888
傳真:(+86 431)89154999
E-mail: gongcheng@gongchenglaw.com
http://:www.gongchenglaw.com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发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股权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实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于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票期权数
量进行的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授予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情况
根据2015年9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2
中國長春市淨月經濟開發區 偉峰領袖領地 1 號樓 4 層
郵編:130117
電話:(+86 431)89154888
傳真:(+86 431)89154999
E-mail: gongcheng@gongchenglaw.com
http://:www.gongchenglaw.com
的《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调整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辛奇、宁戈、许佳、乔志钢、马
志富、袁超、冯闻芳和孙志才因个人原因离职和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
励计划。故依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
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33人调整为425人,授予
股票期权的总数由1,594万份调整为1,57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总数由1,435万份调整1,411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不变,仍
为159万份。
本次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对象人数及相应期权数量如下:
获 授 的 股 票 期 获授总额占授 获授总额占当
姓 名 职 位
权数量(万份) 予总数的比例 前总股本比例
夏增文 董事长 15 0.96% 0.020%
赵东军 副董事长、总经理 15 0.96% 0.020%
王晓林 财务总监 12 0.76% 0.016%
董事会秘书、
聂嘉宏 12 0.76% 0.016%
副总经理
孙殿昌 副总经理 12 0.76% 0.016%
周兴 副总经理 12 0.76% 0.01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1,333 84.90% 1.806%
(共 419 人)
预留股票期权 159 10.13% 0.215%
合计 1,570 100% 2.12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
3
中國長春市淨月經濟開發區 偉峰領袖領地 1 號樓 4 層
郵編:130117
電話:(+86 431)89154888
傳真:(+86 431)89154999
E-mail: gongcheng@gongchenglaw.com
http://:www.gongchenglaw.com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已获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备忘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