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中《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调整内容和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条件和授予额度的调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积极推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可以健全公司
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
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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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杜胜利、余海龙、赵留安、曹远征、谢朝华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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