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省药用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
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认购对象包括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向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
成关联交易。
二、对此我们进行了审查:
1、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3、公司与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在内容和签订程序上,
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定价方式公允,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