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胶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5-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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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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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开 ............................................................................................. 6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 9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定 ............................................................................................... 10

第一节 一般议事规定 ................................................................................................... 10

第二节 特别议事规定 ................................................................................................... 15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 17

第八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及授权内容 ........................................................... 17

第九章 附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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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及决策水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依《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

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的含义及未载明事项均适用公司章

程之规定,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援引的依据。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参加

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股东大会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是股东依法行使权

力的主要途径。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

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

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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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

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附有提案的申请。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申请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申请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申请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附有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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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申请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

5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开

第十二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不含会议召开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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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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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五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在会议召开的二十四小时以前提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该等投票代理委托书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24

小时置备于公司住所或会议召开地,供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查阅。

第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

第十七条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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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9 人

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筹备事宜。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

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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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的议题及具体的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

原则进行审核:

(一) 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

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作

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查同意的股东提案应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并通知所有股东。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股东提案,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提案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

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本规则第四章规定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提出的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应当将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议事规定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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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按会议议程顺序对提案逐项进行审议。股

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提案时,应简明扼要阐明

股东的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

询,要求报告人予以解释清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

上公开的之外)。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

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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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

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

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用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每一项提案审议完后,由

股东在表决票上对该提案作出表决意见。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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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对股东大会表决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

果。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

过,并应当在会上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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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点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四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股东大会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出

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董

事签字。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表决票等会议文件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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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特别议事规定

第四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董

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名单上列明候选人提出人。公

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资料。

第四十九条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

的监事侯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资料。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以普通决议通过。改选董事、监事提

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含5%),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关

联交易总额低于3,000 万元或所占比例没有达到5%,但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

的累计数量计算。

第五十二条与某一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董事会应就每一关联交易提案单独制作表决票,每一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票只发给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投票。每一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结果应单独清点。

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

关联情况,说明关联股东回避情况。每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

生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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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对董事会认定其为关联股东及安排其回避投票表决持有异议的

股东,可以要求说明其有权参与投票表决的理由。如有股东认为有关

联股东应当回避投票表决而董事会没有安排该关联股东回避的,股东

可以要求董事会就该关联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是否应回避作出

说明。就认定关联关系或关联股东的投票表决权发生争议的,由有争

议关联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简单多数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和应否回避,经其他股东表决认为构成关联关系和应回避的,有争议

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其他股东表决前,有争议的关联股东有权要求对有关情况作

出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

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须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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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

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

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 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

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

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要求由董事

长负责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

报》或《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八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及授权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

形式做出;

(二)适当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应充分结合公司

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既要避免董事会取代股东大会,又要确保董

事会正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的实现;

(三)具体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

以避免董事会在实际操作中权限不明;

(四)独立原则。股东大会一旦以决议形式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

方案,董事会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即自主行使有关权力,不受任何

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予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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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以及非法人分支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包

括重大资产购买及出售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

额度;决定对其控股的公司的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十八)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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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十九)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根据子公司章程向子公司股

东会推荐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不足"、"以外"、"大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董事会应随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和

股东大会运作的实践不断完善本规则,如发现本规则与《公司章程》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做出修订,修改后的规则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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