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9 日 深 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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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会议时间:2015 年 10 月 29 日(周四)下午 14:00 时
二、会议地点:深圳市大梅沙京基喜来登度假酒店
三、会议主持人:高国富董事长
议程内容
一、宣布会议开始及会议议程
二、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李嘉士先生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张新玫女士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三、回答股东提问
四、宣布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
五、投票表决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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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一
关于选举李嘉士先生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李嘉士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并
有资格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连选连任。李嘉士先生的董事任职资
格须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李嘉士先生简历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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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李嘉士先生简历
李嘉士先生,1960 年 5 月出生,现任香港胡关李罗律师行高级
合伙人律师,以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上市)
委员会委员、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小组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双重存档事宜顾问小组委员、香港公益金筹募委
员会委员和公益慈善马拉松联席主席。目前,李嘉士先生还担任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合和实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有限公司、渝港国
际有限公司、渝太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货仓有限公司、添利工
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此外,李嘉士先生曾任香
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主席,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港通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
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嘉士先生拥有法律学士学位,并为香港、英国、新加坡和澳
洲首都地域最高法院合资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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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
委员会,现提名李嘉士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
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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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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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
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
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被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
201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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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嘉士,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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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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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太平洋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
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
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嘉士
20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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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二
关于选举张新玫女士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张新玫女士为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并有资
格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连选连任。张新玫女士的监事任职资格须
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张新玫女士简历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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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张新玫女士简历
张新玫女士,1959 年 11 月出生,现任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
目前,张新玫女士还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新玫女士曾任
上海冶金工业局财务处副处长,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财务部副部
长、部长、副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财务管理总部经理、资金管
理总部经理、总会计师。
张新玫女士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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