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0 2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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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5-044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特别决议的发行证券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代理)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

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9 日—2015 年 9 月 1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星期

四)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军先生

1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8月25日以公告形式

发出。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94,286,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8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东 10 人,代

表股份 88,037,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565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 6,249,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3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所持股份合计 15,781,49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887%。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议案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延长十二个月。另根据 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之限售期修改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限售期修改为“本次

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

2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修订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 94,286,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5,781,49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

效期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有效期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内容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 94,286,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5,781,49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未发现出席会议单独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世律师事务所单润泽律师、赵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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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 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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