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竞律非诉字(2015)第 168 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正文、许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刊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第十一次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青海省格尔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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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路 28 号公司办公楼 16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15 年 9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提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议案、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
办法等主要事项,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公司办公楼
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兴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5 年 9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进行。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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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6 人(包括现场出席 5 人,网络投票 1 人),
持有和代表股份数量 1,049,360,143 股,占公司总股本 1,590,509,203
股的 65.976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了《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议案 1.1《关于向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
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 1,049,360,143 股,同意 1,049,36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559,582 股,同意 50,
559,58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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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以普通
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议案 1.2《关于向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49,360,
143 股,同意 1,049,36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559,582 股,同意 50,559,582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了《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议案 2.1《关于向青海盐湖特立美有限
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 1,049,360,143 股,同意 668,307,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872%;反对 381,052,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12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559,
582 股,同意 50,559,58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议案 2.2《关于向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
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 1,049,360,143 股,同意 1,049,36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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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559,582 股,同意 50,
559,58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补非职工监事的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49,360,
143 股,同意 1,049,355,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除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559,582 股,同意 50,554,88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07%;反对 4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3%;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于见证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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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王正文
负责人:王四林 许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