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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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竞律非诉字(2015)第 168 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正文、许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刊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第十一次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青海省格尔木市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黄河路 28 号公司办公楼 16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15 年 9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提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议案、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

办法等主要事项,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公司办公楼

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兴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5 年 9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进行。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6 人(包括现场出席 5 人,网络投票 1 人),

持有和代表股份数量 1,049,360,143 股,占公司总股本 1,590,509,203

股的 65.976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了《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议案 1.1《关于向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

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 1,049,360,143 股,同意 1,049,36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559,582 股,同意 50,

559,58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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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以普通

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议案 1.2《关于向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49,360,

143 股,同意 1,049,36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559,582 股,同意 50,559,582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了《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议案 2.1《关于向青海盐湖特立美有限

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 1,049,360,143 股,同意 668,307,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872%;反对 381,052,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12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559,

582 股,同意 50,559,58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议案 2.2《关于向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

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 1,049,360,143 股,同意 1,049,36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559,582 股,同意 50,

559,58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补非职工监事的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49,360,

143 股,同意 1,049,355,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除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559,582 股,同意 50,554,88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07%;反对 4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3%;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于见证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生效。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王正文

负责人:王四林 许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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