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微电子: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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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功承意字[2015]第 1046 号

致: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林华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大会”)。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26日依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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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参会

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通知

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

为:201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 在吉林省

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持有公司股份

191,442,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4%。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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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公司公告中所列出的议案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根据有关规则,现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中:

1.01 审议通过了“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的议案。表

决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2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1.03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

名单及分配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4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的种类、来源

和数量”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5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

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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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6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办

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1.07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1.08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行权程序”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1.09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1.10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1 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2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16,8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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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16,8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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