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5 年 8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2、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00 本次股东大会于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滕方迁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9 月 2 日。本
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 126,974,84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
份 126,720,6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9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254,1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之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1)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26,974,641 股,反对票 200 股,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26,974,641 股,反对票 200 股,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表决通过。
(3) 关于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
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26,974,641 股,反对票 200 股,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表决通过。
(4) 关于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
其报酬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26,974,641 股,反对票 200 股,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表决通过。
(5) 关于选举梁建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26,974,641 股,反对票 200 股,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表决通过。
(6)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26,974,641 股,反对票 200 股,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表决通过。
(7)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26,974,641 股,反对票 200 股,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表决通过。
上述结果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叶正义:
贺宝银: 毛丽宇:
20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