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定向资管计划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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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7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定向资管

计划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承诺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2015 年 7 月 8 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君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出具了

《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主体何佳女士承诺拟以自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市值不低于 2.5 亿元的公司股份。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和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股东承诺增持公司

股份的公告》及《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告》。

二、承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情况

2015 年 9 月 9 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关于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增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的函》,何佳女士依据其作出的相关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通过证券公司

设立了“广发增稳 15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于 2015 年 9

月 8 日、9 月 9 日增持了公司股份 7,045,191 股,增持比例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定向资管计划的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关于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增持成都利君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何佳女士依据其作出的相关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通过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继续增持了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增持数量及比例

持 占公司股份 增持金额 增持均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数量

主 总数的比例 (元) 价(元)

(股)

体 (%)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

的方式通过“广发增稳 15 号 2015 年 9 月 10 日 1,990,548 0.49 61,800,929.58 31.0472

定资产管理计划”增持

合 计 1,990,548 0.49 61,800,929.58 31.0472

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

董事长何佳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267,645,1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74%(其

中何佳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445,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4%);本次

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

佳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269,635,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24%(其中何佳女

士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124,435,7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03%)。

(二)本次增持股份及承诺履行完成情况

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

董事长何佳女士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9,035,7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增持股

份市值 250,025,093.19 元,与 2015 年 7 月 9 日和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等股东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及《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告》中披露的

拟增持股份市值金额相符。至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相关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履行完毕。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本次增持股票前,何佳女士分别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5 月 27 日、6 月 1 日、6

月 8 日、6 月 1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2,500 万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6.23%。本次增持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的相关规定,何佳

女士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的规

定。

4、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5、2015 年 7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7 日起

的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

度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何佳女士承诺:本次通过“广发增稳 15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增持市值不低

于 2.5 亿元的公司股份自完成增持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

四、备查文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

出具的《关于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增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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