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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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5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9 日—2015 年 9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5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322,615,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52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共 4 人,代表股份 1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22,598,99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48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2,615,39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公司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401,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

金(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合计转增 601,500,000 股,本次转增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002,500,000 股;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

2、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22,615,39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2,615,39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公司依据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授权公司

管理层办理增加注册资本(股本)601,500,000 元的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变更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25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250 万元,股本为 100,250

万股。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2,615,39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本议案已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意公司依据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情况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的要求,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 2015 年 8 月

26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

5、关于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2,615,39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公司按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评估值作为

参考与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以现金人民币 37,000 万元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

备制造有限公司 100%股权, 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何亚民先生签署《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

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

公司《关于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详见 2015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6、关于超募资金和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2,615,39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32,100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26,500

万元及小型系统集成辊压机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5,600 万元)和自有资金

4,900 万元,合计人民币 37,000 万元现金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0%股

权, 并依据《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公司《关于超募资金和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告》详见 2015 年 8 月 26 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申林平律师、胡进泉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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