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喜控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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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粤正平法字第 201509094 号

致: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七喜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

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下列文件:

1、《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15 年 0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2015 年 08 月 2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以及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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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

托书;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依据 2015 年 08 月 18 日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15 年 08 月 20 日于《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09 月 10 日上午 09 点 30 分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

大道 286 号七喜大厦 11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09 月 10

日上午 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09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09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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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总裁颜新元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或

代理人)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58,973,967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52.5820%,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0 名,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 。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为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

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之授权代表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

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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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现场公布。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97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网络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2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的议案以超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比例通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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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

途。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吕 晖

经办律师:章震亚

吴晓青

2015 年 0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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