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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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编号:德恒 D20150413767320016BJ-2 号
致: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太阳纸业”)委托,担任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4-2016)
第一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3号》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解锁的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
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解锁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解锁有关事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主管部门,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解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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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条件
根据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4-2016)(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为:
1. 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 业绩条件
公司2014年净利润相比2013年增长不低于60%,且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于8%。
4.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在各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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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解锁的条件满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锁的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1.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年内为锁定期。第
一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至24个月止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一次解
锁条件,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公司确定的首期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2014年7月18日,截至2015年9月11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
满。
2.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况,符合上述第1项解锁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激
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况,符合上述第2项解锁条件: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4.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提供的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情况及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业绩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1)公司 201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6,881 万元,较 2013
年增长 64.7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45,690 万元,较 2013 年增长
55.66%,按 2013 年扣非后孰低计算同比增长 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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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8.94%。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5. 2014年7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5名激
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
量调整为3,146万股,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79人。经核查,2014年度,179名激
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标,满足解锁条件。
6.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公司、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其他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情形。
三、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办理本次解锁事宜的授权
根据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
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
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
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就办理本次解
锁事宜已取得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
2. 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的议案》,确认179名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锁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
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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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解锁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 179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
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
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限制性
股票第一次解锁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
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
锁事宜。
本法律意见正本两份,自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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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黄侦武
经办律师:
王瑞杰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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