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so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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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风股份”)的
委托,指派邓洁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南风股份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南风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南风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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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
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在广东省佛山市
南海区灯湖东路 20 号保利洲际酒店 2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南风
股份董事长杨子善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南风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220,172,674 股,占南风股份股
份总额的 43.237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人,均为 2015 年 9 月 7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南风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20,172,674 股,占南风股份股份总数的 43.2373%。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0 名,均为 2015 年 9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南风股份股东。
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南风股份股份总数的 0%。
(三)南风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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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20,172,67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风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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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
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 洁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云 芸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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