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0 15: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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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利德曼(300289)

保荐代表人姓名:施卫东 联系电话:13655181208

保荐代表人姓名:廖陆凯 联系电话:1595046970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2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机构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无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 的原因及解

诺 决措施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广仟、孙茜夫妇二

人以及控股股东北京迈迪卡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公司和拥有权益的公司

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

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

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公司和拥有权益的公司

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

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

是 不适用

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

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

公司)及所控制的公司和拥有权益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拓

展后的产品和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和业

务相竞争,本人(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公司和拥有权益的公

司将采取以下方式避免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

争的产品和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股份公司经营;3)

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该业务。

(4)如本承诺函未被遵守,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

或间接损失。

2、公司股票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迈迪卡、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广仟、孙

茜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4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其他 10 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

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

股东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3、股权激励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是 不适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4、追加限售的承诺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海涛、王

兰珍、马彦文承诺:将其以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基数的 是 不适用

50%,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后延长锁定 12 个月并承诺在

延长锁定期限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上述延长

锁定的股份。

5、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承诺

(1)201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 是 不适用

性补充流动资金时承诺: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

5

高风险投资,并且自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2015 年 4 月 17 日,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时承诺: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

诺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

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6、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迈迪卡、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广

仟、孙茜夫妇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

取措施尽量避免与利德曼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2)

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保证本着公允、透

明的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同时按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本公司保证不会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利德曼及其下属企业、利德曼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迈迪卡、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广

是 不适用

仟、孙茜夫妇承诺:

“一、本次重组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未从事与利德曼、德赛系统、德赛产

品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同业竞

争关系的业务。

二、本次重组事宜完成后,为避免因同业竞争损害利德

曼及除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公

司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将不从事

其他任何与利德曼目前或未来从事的业务相竞争的业务。若

利德曼未来新拓展的某项业务为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实际控

6

制的其他子企业已从事的业务,则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实际

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该等业务范围

内给予利德曼优先发展的权利。

2、无论是由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

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利德

曼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利德曼有优先受让、

生产的权利。

3、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

与利德曼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利德曼

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保证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公

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

给予利德曼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4、若发生前述第 2、3 项所述情况,本公司承诺自身、

并保证将促使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尽快将有关新

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

式通知利德曼,并尽快提供利德曼合理要求的资料;利德曼

可在接到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或通知

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3)沈广仟、孙茜承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

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本人及本人关联人

保持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

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

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进行干预。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本人资产与上市公司

资产将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本人不发生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资产等不规范情形。

7

三、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并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

工资管理体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2、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四、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

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立纳税,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

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五、保证上市公

司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

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独立行使职权。”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不适用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8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施卫东

廖陆凯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9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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