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利德曼(300289)
保荐代表人姓名:施卫东 联系电话:13655181208
保荐代表人姓名:廖陆凯 联系电话:1595046970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是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2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机构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无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 的原因及解
诺 决措施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广仟、孙茜夫妇二
人以及控股股东北京迈迪卡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公司和拥有权益的公司
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
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
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公司和拥有权益的公司
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
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
是 不适用
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
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
公司)及所控制的公司和拥有权益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拓
展后的产品和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和业
务相竞争,本人(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公司和拥有权益的公
司将采取以下方式避免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
争的产品和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股份公司经营;3)
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该业务。
(4)如本承诺函未被遵守,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
或间接损失。
2、公司股票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迈迪卡、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广仟、孙
茜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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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其他 10 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
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
股东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3、股权激励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是 不适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4、追加限售的承诺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海涛、王
兰珍、马彦文承诺:将其以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基数的 是 不适用
50%,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后延长锁定 12 个月并承诺在
延长锁定期限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上述延长
锁定的股份。
5、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承诺
(1)201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 是 不适用
性补充流动资金时承诺: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
5
高风险投资,并且自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2015 年 4 月 17 日,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时承诺: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
诺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
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6、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迈迪卡、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广
仟、孙茜夫妇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
取措施尽量避免与利德曼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2)
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保证本着公允、透
明的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同时按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本公司保证不会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利德曼及其下属企业、利德曼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迈迪卡、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广
是 不适用
仟、孙茜夫妇承诺:
“一、本次重组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未从事与利德曼、德赛系统、德赛产
品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同业竞
争关系的业务。
二、本次重组事宜完成后,为避免因同业竞争损害利德
曼及除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公
司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将不从事
其他任何与利德曼目前或未来从事的业务相竞争的业务。若
利德曼未来新拓展的某项业务为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实际控
6
制的其他子企业已从事的业务,则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实际
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该等业务范围
内给予利德曼优先发展的权利。
2、无论是由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
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利德
曼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利德曼有优先受让、
生产的权利。
3、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
与利德曼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利德曼
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保证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公
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
给予利德曼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4、若发生前述第 2、3 项所述情况,本公司承诺自身、
并保证将促使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尽快将有关新
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
式通知利德曼,并尽快提供利德曼合理要求的资料;利德曼
可在接到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或通知
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3)沈广仟、孙茜承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
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本人及本人关联人
保持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
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
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进行干预。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本人资产与上市公司
资产将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本人不发生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资产等不规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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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并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
工资管理体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2、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四、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
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立纳税,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
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五、保证上市公
司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
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独立行使职权。”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不适用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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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施卫东
廖陆凯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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