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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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00541(B 股)

公告编号:2015-042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 年 9 月 17 日、2014 年 1 月 7 日、2014 年 3 月 14 日、2015

年 1 月 16 日、2015 年 3 月 16 日及 2015 年 5 月 22 日,本公司分别

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共 2749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

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

2014 年 1 月 8 日、2014 年 3 月 15 日、2015 年 1 月 17 日、2015 年 3

月 17 日及 2015 年 5 月 2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

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8 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

案件中 13 件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包括(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762 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778 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

第 1056、1090 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1193、1194 号、(2013)

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1254 号 1),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上述 13 件案件中的各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

花税、利息共计人民币 765,986 元及港币 38,488 元。其中(2013)穗

中法金民初字第 1193、1194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刘醒明对该

原告的赔偿金额 54442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0,275 元,由被告负担 16,072 元,其中(2013)

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1193、1194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刘醒明对

1127 元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损失将对本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利

润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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