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5)大成(蓉)意字第 216 号
致: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连锁”或“公司”)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于 2015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
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
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苏绍魁、陈仓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红
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都红旗连锁股份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
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
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5 年 8 月 19 日,红旗连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依照法定
程序作出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2015 年 8 月 20 日,红
旗连锁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2015 年 8 月 21 日,红旗连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 8 月 22 日,红旗连锁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补
充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9
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红旗连锁董事长曹世如女
士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间分别为2015年9
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2015年9月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红旗连锁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93,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25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26%。
综上,本次会议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93,18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476%。
红旗连锁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通知》、《补充通知》中列明。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
次会议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同时,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对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之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
表决结果数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
表
股东大 股东大 股东大
序 决
议案名称 会股东 会股东 会股东
号 股份数额 股份数 股份数 结
所持有 所持有 所持有
(股) 额(股) 额(股) 果
效表决 效表决 效表决
权的比 权的比 权的比
例(%) 例(%) 例(%)
《2015 年
半年度利
润分配及 493,180, 通
1 100 0 0 0 0
公积金转 500 过
增股本的
预案》
《关于公
司前次募 493,122, 通
99.988
2 集资金使 20,000 0.0041 38,200 0.0077
300 2 过
用情况报
告》
其中:参加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小投资者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
股东大 股东大 股东大
序
议案名称 会中小 会中小 会中小
号 股份数额 股份数额 股份数额
股东所 股东所 股东所
(股) (股) (股)
持表决 持表决 持表决
权的比 权的比 权的比
例(%) 例(%) 例(%)
《2015 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及公积
1 180,500 100 0 0 0 0
金转增股本的预
案》
《关于公司前次
2 募集资金使用情 122,300 67.7562 20,000 11.0803 38,200 21.1634
况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
(下接签字页)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
刘 戈
经办律师:
苏 绍 魁
经办律师:
陈 仓
本所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 28 号
国信广场 18、20 楼,邮编:610041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