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5
年 8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14:00 在昆明市环城东路 455 号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雷坚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6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90,340,756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6.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5,866,819 股,占贵公
司股本总额的 34.8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4,473,937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1.81%;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473,937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1.81%,其资
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处置本公司资产的
议案》、《关于处置本公司资产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共两个议案,并以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革
杨杰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