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08 15: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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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海联讯(股票代码:300277)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鹏 联系电话:010-22610172

保荐代表人姓名:欧阳刚 联系电话:0755-2262220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了与现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时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因信息应用系统研发升级项目未达到预期收益,为

避免盲目投入造成的资源浪费,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经 2015 年 4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终止“信息应用系统研

露文件一致

发升级项目”,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共 4,306.5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金额已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项 目 工作内容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 是

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已经形成报告报送监管机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构,保荐机构已督促其整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8.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报告期内,受行业竞争持续加剧,行业毛利整体下

滑等影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523.62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3.36%;实现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净利润为-955.29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 52.04%;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020.91 万元,较上

年同期减少 30.27%。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亏损,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事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2014 年 11 月 15 日,证监会

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

海联讯已对涉及的重要前期

书》,并认定海联讯 IPO 申

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

1.信息披露 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

更正。保荐机构将督促海联讯

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

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

假记载等违法事实。

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

保荐机构将加强对公司高管

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人员的培训,督导公司有效落

立了与现时经营规模及业务

实内控制度。

性质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会运作较为规范。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公司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履行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苏红宇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是 不适用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杨德广、中科汇通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是 不适用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章锋、孔飙、

邢文飚、苏红宇和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自然人股东杨德广还承诺:除前述锁定

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本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是 不适用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海联

讯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

接持有的海联讯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锋、其他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东的股东孔飙、邢文飚、

苏红宇、杨德广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深圳海联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如合伙、个

人独资企业,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营利性组

织,以下均简称“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在 是 不适用

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

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和活动,本人和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拥有与公司

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在

本人作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和之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

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和活动,本人

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谋求拥有与公

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

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第三方获

得的商业机会如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存在

构成竞争的可能,则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

让予公司。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

给海联讯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前三大股东一致行动协议。为巩固章锋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2010 年10

月22 日,公司前三大股东章锋、孔飙、

邢文飚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

定:在公司下列事项上,三方将采取一致

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1)、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2)、向

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向

股东大会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4)、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若在行使上

述权利时各方有不同意见,孔飙、邢文飚

承诺将与章锋的意见保持一致、该《一

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章锋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为止。在上述期间内,孔飙、邢文飚若 是 不适用

作为公司的股东或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即不得退出一致行动。

该《一致行动协议》还约定,在股份锁定

期内,各方不得辞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孔飙、

邢文飚如提出辞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在确认其辞职对公司无

重大影响的前提下,由董事会、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方可辞去;锁定期届满后,孔飙、

邢文飚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

东时,应保证章锋的优先受让权;在章锋

作出不受让的意思表示后方可转让给其

他方,并须保证受让方知悉本协议的内容

并同意成为公司股东后接受本协议的约

束。

公司主要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书

面承诺:如果海联讯截止2011年底的

应收账款到2014年底仍然无法足额

是 不适用

收回、发生坏账损失,将由主要股东

个人章锋、孔飙、邢文飚以现金方式

补偿给公司。

基于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锋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增持公司股票。依据《证券法》、

是 不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

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

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不适用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韩鹏:

2015 年 9 月 7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欧阳刚:

2015 年 9 月 7 日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公章

20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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