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海联讯(股票代码:300277)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鹏 联系电话:010-22610172
保荐代表人姓名:欧阳刚 联系电话:0755-2262220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了与现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时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因信息应用系统研发升级项目未达到预期收益,为
避免盲目投入造成的资源浪费,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经 2015 年 4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终止“信息应用系统研
露文件一致
发升级项目”,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共 4,306.5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金额已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项 目 工作内容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 是
送
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已经形成报告报送监管机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构,保荐机构已督促其整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8.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报告期内,受行业竞争持续加剧,行业毛利整体下
滑等影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523.62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3.36%;实现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净利润为-955.29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 52.04%;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020.91 万元,较上
年同期减少 30.27%。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亏损,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事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2014 年 11 月 15 日,证监会
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
海联讯已对涉及的重要前期
书》,并认定海联讯 IPO 申
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
1.信息披露 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
更正。保荐机构将督促海联讯
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
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
假记载等违法事实。
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
保荐机构将加强对公司高管
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人员的培训,督导公司有效落
立了与现时经营规模及业务
实内控制度。
性质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会运作较为规范。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公司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履行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苏红宇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是 不适用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杨德广、中科汇通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是 不适用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章锋、孔飙、
邢文飚、苏红宇和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自然人股东杨德广还承诺:除前述锁定
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本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是 不适用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海联
讯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
接持有的海联讯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锋、其他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东的股东孔飙、邢文飚、
苏红宇、杨德广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深圳海联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如合伙、个
人独资企业,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营利性组
织,以下均简称“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在 是 不适用
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
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和活动,本人和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拥有与公司
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在
本人作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和之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
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和活动,本人
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谋求拥有与公
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
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第三方获
得的商业机会如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存在
构成竞争的可能,则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
让予公司。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
给海联讯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前三大股东一致行动协议。为巩固章锋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2010 年10
月22 日,公司前三大股东章锋、孔飙、
邢文飚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
定:在公司下列事项上,三方将采取一致
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1)、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2)、向
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向
股东大会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4)、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若在行使上
述权利时各方有不同意见,孔飙、邢文飚
承诺将与章锋的意见保持一致、该《一
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章锋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为止。在上述期间内,孔飙、邢文飚若 是 不适用
作为公司的股东或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即不得退出一致行动。
该《一致行动协议》还约定,在股份锁定
期内,各方不得辞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孔飙、
邢文飚如提出辞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在确认其辞职对公司无
重大影响的前提下,由董事会、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方可辞去;锁定期届满后,孔飙、
邢文飚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
东时,应保证章锋的优先受让权;在章锋
作出不受让的意思表示后方可转让给其
他方,并须保证受让方知悉本协议的内容
并同意成为公司股东后接受本协议的约
束。
公司主要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书
面承诺:如果海联讯截止2011年底的
应收账款到2014年底仍然无法足额
是 不适用
收回、发生坏账损失,将由主要股东
个人章锋、孔飙、邢文飚以现金方式
补偿给公司。
基于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锋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增持公司股票。依据《证券法》、
是 不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
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
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不适用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韩鹏:
2015 年 9 月 7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欧阳刚:
2015 年 9 月 7 日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公章
20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