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
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
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行权/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等待期/锁定期、可行权日/解锁期、行
权/解锁条件、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可以把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收入与
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
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6、公司董事会 7 名董事中的 3 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
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
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谢勇 祁麟 丁毅胜
2015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