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09-07 21: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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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年9月7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临时)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华平智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终止增资的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原增资协议书签订各方签署《〈增资协议书〉之终止合同》

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二、《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华平智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做好现有业务及新业务的拓展,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以1620万元出售控股子公司华平智慧科技的80%股权。

三、《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2015年因日常经营需要,预计与华师京城网络发生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公司2015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关

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定价协商确定,交

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刘晓露先生、

奚峰伟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方 正 蒋国兴 毛佩瑾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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