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世达:董事会议事规则(2015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9-07 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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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

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负责,履行忠实和勤

勉义务:

(一)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严格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二)勤勉尽责,以作为董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履行职责,督促

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尽力

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任职及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情形者,不得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

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时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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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但其权利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受到合理限制。

第八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独立董事候选人所需持股比例为 1%以上)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人数、

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应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提出辞职

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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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一节 受聘

第十八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

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十九条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

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二节 董事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

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

之一。

确不能亲自出席的,董事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三)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

及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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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

联交易实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

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之

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

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二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

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

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七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

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

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计

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

者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

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三十条 董事在对上述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存

在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意见。上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

不符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产品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后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运作,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

事项,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熟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对公司涉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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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的行为,董事负有尽职调查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

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保荐代表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监管机构报告:

(一)董事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第三节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其职务。

第四十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

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

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

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

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

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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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下设战略、

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以及保荐机构

的聘请等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风险投资等事项;

(九)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听取关于董事、总裁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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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在规定的投资、资产处置、签订合同和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内,应

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先行评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对外担保决

议,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二节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确保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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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为书面、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其他合法方式;采用非

书面方式通知的,应至迟于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董事送达全部书面会议资料。

如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

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

集会议。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说明。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

据。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

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

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非董事总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也视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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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则董事以传真方式参与书面表决即视为出席会

议。

董事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

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不得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亦不得对原有议

案进行变更,否则视为新的议案,应提交下一次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

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

讨论时间。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董

事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

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

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书面投票表决,如某位董事同

时代理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应分别进行书面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接受董事以传真方式参与表决。参

与传真表决方式的董事应同时在董事会决议文件上以传真方式签字,并在该次会议之后以邮

寄方式发送签字文件原件。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七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重大投资事项、贷款与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

议。

第七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要求。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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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

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总裁予以纠正,总裁

若不采纳意见,董事长可以提请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裁予以纠正。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七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

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

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

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七十八条 发生前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

董事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表决,作出决议。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按照本规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

情况。

第七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规则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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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权限等相关事项,公司将另行制定《大连易世达

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予以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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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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