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等

来源:深交所 2015-09-08 11: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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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甲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 169 号

乙方: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916

丙方(乙方合伙人):

深圳市鸿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杨燕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 290 号 1 幢 403 室

杨臣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估衣廊 28 号 2501 室

鉴于: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拟向王春久、杨宁

恩、丛强滋、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鲁信创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 10 名特定对象(以下简称“认购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 年 5 月 7 日,新北洋与深圳市鸿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

诺投资”)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约定鸿诺投资拟作为普通合伙

人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并以该等合伙企业作为认购对象之一认购新北洋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待该等合伙企业设立完成后承担《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项下认购对象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015 年 5 月 21 日,鸿诺投资拟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鸿翼”)已完成设立手续,各方现就横琴鸿翼认购

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补充合同如下:

一、横琴鸿翼系《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项下鸿诺投资拟设立的有限

合伙企业,横琴鸿翼将作为认购对象之一认购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

承诺承担《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项下认购对象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二、横琴鸿翼各合伙人承诺:横琴鸿翼认购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

源于横琴鸿翼各合伙人的出资,横琴鸿翼各合伙人对横琴鸿翼的出资均来源于自

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接受新北洋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三、横琴鸿翼各合伙人承诺:横琴鸿翼各合伙人(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与新

北洋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四、横琴鸿翼各合伙人承诺于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后,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

将认购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足额缴付至横琴鸿翼账户内。

五、横琴鸿翼各合伙人承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其各自拥有的横琴鸿翼合伙份额或退伙。

六、本补充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系《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延续和补充,若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章页)

甲方: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乙方合伙人):

深圳市鸿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杨燕(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杨臣(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2015 年月日

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甲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 169 号

乙方: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合肥庐阳区濉溪路 278 号柏景湾财富广场 1901 号

丙方(乙方合伙人):

曹江东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 169 号招行大厦 15 层

西藏志道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鉴于: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拟向王春久、杨宁

恩、丛强滋、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鲁信创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 10 名特定对象(以下简称“认购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 年 5 月 7 日,新北洋与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惟

同投资”)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约定惟同投资拟作为认购对象

之一认购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各方现就惟同投资认购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

达成本补充合同如下:

一、惟同投资各合伙人承诺:惟同投资认购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

源于惟同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惟同投资各合伙人对惟同投资的出资均来源于自

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接受新北洋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惟同投资各合伙人承诺:惟同投资各合伙人(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与新

北洋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三、惟同投资各合伙人承诺于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后,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

将认购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足额缴付至惟同投资账户内。

四、惟同投资各合伙人承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其各自拥有的惟同投资合伙份额或退伙。

五、本补充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系《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延续和补充,若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合同》之签章页)

甲方: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乙方合伙人):

曹江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藏志道投资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月 日

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甲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 169 号

乙方: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 B 区 B1F-017

丙方(乙方合伙人):

厦门派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 36 号 1405

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 333 号

戴雅虹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柯建明

住所:泉州晋江市***

郑东皓

住所: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

蔡美爱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陈日亮

住所:福建省宁化县泉上镇***

刘基为

住所:福建省宁化县泉上镇***

周黎明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

杨建军

住所:湖南省吉首市***

王焱明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刘祁雄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

温涵

住所:厦门市莲花五村***

东方丽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张春香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

鉴于: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拟向王春久、杨宁

恩、丛强滋、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鲁信创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 10 名特定对象(以下简称“认购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 年 5 月 7 日,新北洋与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时位先锋”)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约定时位

先锋拟作为认购对象之一认购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各方现就时位先锋认购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

达成本补充合同如下:

一、时位先锋各合伙人承诺:时位先锋认购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

源于时位先锋各合伙人的出资,时位先锋各合伙人对时位先锋的出资均来源于自

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接受新北洋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时位先锋各合伙人承诺:时位先锋各合伙人(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与新

北洋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三、时位先锋各合伙人承诺于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后,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

将认购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足额缴付至时位先锋账户内。

四、时位先锋各合伙人承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其各自拥有的时位先锋合伙份额或退伙。

五、本补充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系《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延续和补充,若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章页)

甲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乙方合伙人):

厦门派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戴雅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柯建明(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郑东皓(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蔡美爱(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陈日亮(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基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周黎明(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杨建军(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王焱明(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刘祁雄(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温涵(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东方丽(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张春香(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月 日

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甲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 169 号

乙方: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 6 号楼三层 AL310 室

丙方(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湖南迪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 111 号(华菱大厦 22 层)

湖南津杉华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 627 号海创科技工业园 B-2 栋加速

器生产车间 110

鉴于: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拟向王春久、杨宁

恩、丛强滋、珠海横琴鸿翼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鲁信创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时位先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惟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 10 名特定对象(以下简称“认购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 年 5 月 7 日,新北洋与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菱津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约定华菱津杉拟作

为管理人设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设立该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认购

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各方现就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补充合同如下:

一、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注册资本 认购款

序号 委托人名称 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万元) (万元)

湖南迪策创业投资有限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

1 22,000 7,900

公司 段 111 号(华菱大厦 22 层)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

湖南津杉华智投资管理

2 627 号海创科技工业园 - 1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B-2 栋加速器生产车间 110

合计 8,000

二、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承诺:作为认购新北洋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其委托财产均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

金,不存在接受新北洋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的情形。

三、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承诺:作为认购新北洋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与新北洋及其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应当于签署《华菱津杉—新

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新北洋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前,缴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五、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承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各自拥有的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

六、本补充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系《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延续和补充,若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章页)

甲方: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华菱津杉—新北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湖南迪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南津杉华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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