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有关情况的说明
鉴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将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林伟通、胡云高、童敏、梁斌、毛立军、韦长英、鲁证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证创投”)与深圳市伟业创富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伟
业创富”)合法持有的深圳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自动化”、“标
的公司”)合计 100%股权(以下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募集配
套资金。现对以下情况做出说明:
一、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最近五年均未受到行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对方林伟通、童敏、胡云高、梁斌、毛立军、韦长英、鲁证创投、伟
业创富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者之一侯友夫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市场
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二、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梁斌、毛立军、韦长英、鲁证创投、伟业创富与上市公
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林伟通、童敏、胡云高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但林伟通、童敏、胡云高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后合计获得公司
股份 8,118,135 股,合计持股比例预计将超过公司本次交易后股本总额的 5%但不超
过 20%(具体比例待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确定后确定),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6 条第一款规定:“因与上市公
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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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具有本规则 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上市公司关联
人”,林伟通、童敏、胡云高视同为公司关联人。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之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侯友夫,侯友
夫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
截至说明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共包含 9 名董事:侯友夫、蔡敏、杜金峰、
刘龙保、孙晋明、肖军、李凤生、王崇桂、朱静,其中李凤生、王崇桂、朱静为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人员共 3 名:赵文、李志喜、周生刚。高级管理人员共 4 名:孙
晋明、刘龙保、肖军、张立永。
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上市公司孙晋明、刘龙保、肖军、张立永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均由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特定对象之一公司董事长侯友夫推荐。除此之外,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其
他募集资金特定对象均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交易对方与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交易对方与承诺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侯友夫最近五年
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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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募集
配套资金特定对象有关情况的说明》之签章页)
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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