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验 资 报 告
信会师报字[2015]第 310693 号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验 资 报 告
目 录 页 码
一、 验资报告 1-2
二、 附件
附 件 1: 本 期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情 况 明 细 表 3-4
附件 2: 注册资本及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5
附件 3: 验资事项说明 6-8
附件 4: 银行询证函、进账单复印件
三、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验 资 报 告
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693号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截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止已登记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
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
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
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 公 司 原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65,081,420.00 元 , 股 本 为
265,081,420.00 元。经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贵公司拟向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皇庭投资”)、深圳市皇庭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
庭金融控股”)、苏州和瑞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
瑞九鼎”)及自然人霍孝谦和陈巧玲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皇庭投
资承诺以其持有 100%的深圳市皇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
庭文化”)的股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皇庭金融控股、
和瑞九鼎、霍孝谦和陈巧玲承诺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10.03 元/股。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2015]1479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核准,同意贵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8,811,014 股新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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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们审验,截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止,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总数量为 308,811,014 股,发行价格为 10.03 元/股,其中:1、皇
庭投资以其所持有的皇庭文化 100%股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评估值为 109,737.45 万元,账面价值为 1,055,077,528.25 元;2、
向皇庭金融控股、和瑞九鼎、霍孝谦、陈巧玲募集现金合计 20 亿元。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55,077,502.01 元,扣除券商发行费、
律师费、审计费和股份登记费等发行费用 25,337,947.39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29,739,554.62 元,其中:股本人民币
308,811,014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2,720,928,540.62 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出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5,081,420.00 元,股本为 265,081,420.00 元。上述出资已经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14]第 310567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止,贵公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3,892,434.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573,892,434.00
元(大写:伍亿柒仟叁佰捌拾玖万贰仟肆佰叁拾肆元整)。
本验资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实收资本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
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
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
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本 期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情 况 明 细 表
2、注册资本及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3、验资事项说明
4、银行询证函、进账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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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内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胡春元
中国注册会计师:巫扬华
中国上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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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截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 元
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情况
其中:股本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
土地使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其他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用权 占注册资本
金额
总额比例 占注册资本
金额
总额比例
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
109,409,222.00 1,055,077,528.25 1,055,077,528.25 109,409,222.00 35.43
司
深圳市皇庭金融控股有限公
119,641,076.00 1,199,999,992.28 1,199,999,992.28 119,641,076.00 38.74 119,641,076.00 60.00
司
苏州和瑞九鼎投资中心(有限
59,820,538.00 599,999,996.14 599,999,996.14 59,820,538.00 19.37 59,820,538.00 30.00
合伙)
霍孝谦 9,970,089.00 99,999,992.67 99,999,992.67 9,970,089.00 3.23 9,970,089.00 5.00
陈巧玲 9,970,089.00 99,999,992.67 99,999,992.67 9,970,089.00 3.23 9,970,089.00 5.00
合计 308,811,014.00 1,999,999,973.76 1,055,077,528.25 3,055,077,502.01 308,811,014.00 100.00 199,401,792.00 100.00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春元 巫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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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注册资本及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截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注册资本 股本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东名称
占注册 本次增加额 占注册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资本比例
资本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08,517.00 0.15 309,219,531.00 53.88 408,517.00 0.15 308,811,014.00 309,219,531.00 53.88
1、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19,940,178.00 3.47 19,940,178.00 19,940,178.00 3.47
2、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288,870,836.00 50.34 288,870,836.00 288,870,836.00 50.34
3、高管锁定股 408,517.00 0.15 408,517.00 0.07 408,517.00 0.15 408,517.00 0.0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64,672,903.00 99.85 264,672,903.00 46.12 264,672,903.00 99.85 264,672,903.00 46.12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143,055,590.00 53.97 143,055,590.00 24.93 143,055,590.00 53.97 143,055,590.00 24.93
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121,617,313.00 45.88 121,617,313.00 21.19 121,617,313.00 45.88 121,617,313.00 21.19
合计 265,081,420.00 100 573,892,434.00 100.00 265,081,420.00 100 308,811,014.00 573,892,434.00 100.00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春元 巫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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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验 资 事 项 说 明
一、 基本情况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
办复【[1992]1867】号文批准,于 1993 年 3 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
41,701,800 股;1994 年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本公司按 10:10 比例送股,
共送红股 41,701,800 股;1995 年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办函[1995]48 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 B 股 50,000,000 股,并经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6 年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99】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A 股 20,000,000
股,并经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7 年 5 月经股东大会决议和深圳市证
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7]38】号文件批准,本公司按 10:1 比例送红股和按
10:1 比例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 30,680,720 股;1998 年 5 月经股东大会决议
和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8]45 号文件批准,本公司按 10:2 比例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 36,816,864 股;至此,本公司股本增至 220,901,184 股。
201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20,901,1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每 10 股转增 2 股,总计转增 44,180,236 股。本次公积金
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65,081,420 股。
本公司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501139855 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 265,081,420 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康豪。
公司属行业为房地产经营、商业零售、林业行业。公司经营范围:自有物业出租、
经营及管理、物业管理、种植、销售林木、商品零售、代购、代销、进出口业务。
公司注册地和总部办公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6 楼 A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郑康豪。
二、 申请变更的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经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六次临
时会议、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贵公司拟向皇庭投资、皇庭金融控股、
和瑞九鼎及自然人霍孝谦和陈巧玲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皇庭投资承诺以其持有
100%的皇庭文化的股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皇庭金融控股、和瑞九鼎、
6
霍孝谦和陈巧玲承诺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0.03 元/股。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证监许可[2015]1479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核准,同意贵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8,811,014 股新股。经我们审验,
截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止,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308,811,014 股,发
行价格为 10.03 元/股,其中:皇庭投资以其所持有的皇庭文化 100%股权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评估值为 109,737.45 万元,账面价值为 1,055,077,528.25;向皇庭
金融控股、和瑞九鼎、霍孝谦、陈巧玲募集现金合计 20 亿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055,077,502.01 元,扣除券商发行费、律师费、审计费和股份登记费等发行费用
25,337,947.3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29,739,554.62 元,其中:股本人
民币 308,811,014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2,720,928,540.62 元。
经审核,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合同签订方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元)
1 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商发行费 20,000,000.00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 1,272,000.00
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专项服务费及验资费 1,500,000.00
4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费 650,000.00
5 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 公证费 67,371.00
6 荣大伟业印刷有限公司 印刷费 24,895.6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7 股份登记费用 308,811.01
分公司
8 印花税 1,514,869.78
发行费用合计 25,337,947.39
三、 审验结果
截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止,贵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为总额人民币 3,055,077,502.01 元,
扣除券商发行费、律师费、审计费和股份登记费等发行费用 25,337,947.39 元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29,739,554.62 元,其中:股本人民币 308,811,014 元,
资本公积人民币 2,720,928,540.62 元。新增股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100%。
(一)贵公司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8,811,014 股,发行价格为 10.03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55,077,502.01 元。本次募集资金由皇庭投资以其所持
有的皇庭文化 100%股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评估值为 109,737.45 万元,账
面价值为 1,055,077,528.25 元,资产交割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并于 201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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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由皇庭金融控股、和瑞九鼎、霍孝
谦 、 陈 巧 玲 募 集 现 金 合 计 20 亿 元 , 扣 除 支 付 券 商 的 剩 余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8,000,000.00 元后,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 1,981,999,973.76 元, 已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入贵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
业部的人民币存款账户(账号:11014782865001)内。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毕后,所有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变更后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573,892,434.00 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 100.00%。
四、 其他事项
(一)上述投入资本金本所已派人前往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进行询证,该行已回函确
认。
(二)根据皇庭投资与贵公司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规定,皇庭投资以其持
有的皇庭文化 100%的股权认购贵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皇庭文化自评估基准日(2014
年 7 月 31 日)至交割日(以下简称“过渡期”)期间的亏损由皇庭投资承担;根据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号:信会师报字[2015]第 310672 号),
皇庭文化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交割日)期间的亏损为 140,016,376.03
元;根据 2015 年 8 月 16 日皇庭投资、贵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
庭集团”)和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投资”)签订的《债务抵消协议》规
定,皇庭投资承担的皇庭文化自评估基准日(2014 年 8 月 1 日)至交割日(过渡期)期间
的 140,016,376.03 元的亏损与融发投资应付皇庭集团(皇庭投资母公司)的 688,240,622.19
元的债务中的 140,016,376.03 元相互抵销。抵销之后,皇庭投资应视为已经实际承担了皇庭
文化在过渡期产生的 140,016,376.03 元的亏损,融发投资应付皇庭集团的债务亦相应变更为
548,224,246.1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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